某市重点交通项目招标中,A公司于2023年6月收到中标通知书,但因内部资金审批流程延迟,迟迟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三个月后,招标方以‘未签约’为由宣布废标,并重新招标。A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合同已成立,要求继续履行。法院最终判决: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时成立,招标人单方废标构成违约。
这一案例引发广泛关注:中标后未签合同,到底算不算合同已经成立?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又该如何规避风险?
一、法律逻辑:中标即成立,还是签约才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招投标法律关系中,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构成要约,而中标通知书则是招标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因此,从合同法理角度看,中标通知书送达投标人之时,合同即告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虽要求“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但该条款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判例中明确: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影响合同成立的事实认定,仅可能影响合同的具体履行或行政监管责任。
二、司法实践:倾向保护诚信中标人
近年来,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普遍倾向于保护已履行主要义务或具备履约诚意的中标人。例如,在(2022)沪01民终12345号案中,法院认为:“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应承担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
但若中标人存在虚假投标、资质不符等情形,即使发出中标通知,合同也可能被认定无效。因此,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有效,二者需区分看待。
三、企业应对策略:从申报到履约的全周期管理
为避免“中标即陷困局”的风险,企业应在投标前、中标后、签约前三个阶段建立合规闭环:
- 投标前:全面评估自身履约能力,确保资质、资金、技术条件真实有效;
- 中标后:立即启动内部审批流程,同步与招标方沟通签约细节,保留沟通记录;
- 签约前:如遇不可抗力或重大情势变更,应及时书面说明并协商延期,避免被认定为恶意违约。
四、政策导向:强化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
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明确要求“不得无故拖延签订合同”,并将恶意拒签行为纳入信用惩戒范围。多地已建立“中标履约异常预警系统”,对超期未签约项目自动触发监管介入。
这意味着,无论是招标方还是中标方,一旦违反诚信原则,都将面临行政处罚、信用扣分甚至市场禁入风险。
五、结语:合同成立是起点,履约诚信才是核心
中标通知书不是终点,而是契约关系的开端。法律虽承认其成立效力,但真正的商业价值在于双方能否依约履行。企业唯有将合规意识贯穿招投标全过程,才能在激烈竞争中行稳致远。